| 海西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 ||||||||||||
|
||||||||||||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分别向委机关内部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机关干部职工、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政务公开实行党组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有关科室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向委机关内部公开: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考评情况; 3、工作人员任免、晋级、奖惩、交流基本条件和结果; 4、委机关重大项目资金开支和专项经费有关情况; 5、办公用品、物资采购及管理情况; 6、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7、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政务公开运用以下形式与载体: 1、设立政务公开栏; 2、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和结果通过会议、文件形式。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提出。由发布信息的科室、协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政务公开的审核。委各科室、协会负责人对政务的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形式、过程等进行审查把关,上报至分管领导审核。 第九条政务的公开。按照委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规定分别对内、对外公开。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政务公开的评议。委综合科、协会对从呈报公开事项的运作效率、质量、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的反馈。委综合科、协会对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反馈,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说明解释的予以认真解答,直至群众满意为止。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按照州民宗委推行政务公开要求,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
青公网安备 632800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