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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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海西州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推进全州建筑业“转型发展取得新实效、建筑工业化实现新发展、绿色建筑迈上新台阶、营商环境得到新优化、安全质量保障呈现新局面”为目标,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质量安全可控、标准支撑有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的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建筑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建造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建筑品质显著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高,高素质人才队伍全面建立,实现全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产业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建筑业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全州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保持在合理区间。大力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州外市场,促进建筑业产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总承包企业引领行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 ——营商环境得到新优化。深入开展涵盖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联合图审”“告知承诺制”“联合验收”等惠企减负政策落细落实,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质量安全保障呈现新局面。健全完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互相衔接、协同、联动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坚决杜绝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大幅减少。建立健全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机制,房建领域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有序。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防控体系标准化建设显著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有序推进。 二、重点任务 (一)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州内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建筑业企业)名录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打造海西建设工程品牌。支持各市、县(行委)培育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推动建筑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行委)以骨干企业为主体,通过并购重组、参股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集团化发展,以集团化发展联合组建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有资质。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各培育扶持至少1家骨干企业;其他地区各培育扶持至少1家重点企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企业参建方式。各市、县(行委)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医疗、教育、工业及能源等工程项目,尤其是快速路、综合场馆、文化旅游等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积极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承接工程。鼓励州外企业在本州落户,对州外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勘察综合资质、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监理综合资质企业首次迁入我州的,迁入地政府应参照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予以支持,在我州成立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在州内外业绩可以认定为该子公司业绩,符合条件的推荐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内最高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教育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州内企业向外发展。支持州内建筑业企业开拓州外市场,对在境外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及时协助企业申报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并引导其及时到相关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风险处置备用金,鼓励企业采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提升其在州外承揽工程的抗风险能力。通过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推动本地企业与州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参与外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新能源等项目,提高州外市场份额。(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企业开展合作。支持州外企业与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我州大型项目,鼓励州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在大型项目采用EPC、PPP等模式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对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积极协助企业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对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积极协助企业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数据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引导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培育建筑业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发挥建筑师技术主导作用,扶持壮大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专业作业为主的小微企业,提升企业竞争优势。重点培育新能源、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装配式建筑、钢结构、智能建造等领域建筑业企业,支持企业在新基建、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全流程产业链。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综合化、集成化发展,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或岩土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业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企业创优争先。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勘察设计行业服务成本信息,引导合理的勘察设计取费和勘察设计周期。鼓励推行优质优价,对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江河源”杯奖(省优质工程奖)等的企业,可根据《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定,积极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支持企业创优争先奖励资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7.优化资质审批管理。鼓励州内投融资平台企业与州内外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合作成立子公司,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并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州内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建筑市场监管。持续开展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招标,符合相关规定的直接发包或者邀请招标,落实设计方案招标补偿制度。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则上不需要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数据局、州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工程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鼓励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西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分行、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与第三方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落实落细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小微企业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州税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审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保证金减免缓缴政策。上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或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评定为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浮50%额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省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全面推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主支付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采用金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方式。在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证金时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的,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上年度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评定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采用工程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担保费用按基准费率下浮20%执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西监管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利用好现有公租房保障渠道,聚焦重点企业住房保障需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力度,用人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切实用好管好公共租赁住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建筑领域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工程建设全过程审批时间。落实“联合图审”“告知承诺制”“联合验收”等改革举措,全面实施建筑业“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业草原局、州数据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监管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西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8.发展装配式建筑。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审查中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支持政府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民间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农牧区住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称号且具有装配施工能力的,积极协助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绿色智能建造。支持各地建设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培育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加快绿色建材认证工作,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推进绿色建材的生产和应用。推进绿色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开展“智慧工地”试点,对于达到“智慧工地”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进建筑业组织模式转变。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当年新开工项目总数的20%。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应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充分整合,纳入项目预算,并在工程总投资中列支。(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严格按照《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鼓励建设各方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建设,对购买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商品房,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发放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西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分行、州财政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与省级相关部门衔接,协助迁入企业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认可及符合我州人才引进政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优惠政策兑现工作。积极组织州内勘察设计企业,参加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着力培育行业技术领军人才。鼓励和支持大型勘察设计企业在州内勘察设计企业设立院士、大师工作站(室),带动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乡村振兴建设,鼓励勘察设计、施工技术下乡,支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农牧民住房(二层及以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委人才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州内建筑产业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促州内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打造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教育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水平。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支持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州内骨干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税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目标,定期对本地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夯实工作责任,分析问题原因,探索解决办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密切配合,确保扶持政策落地落实企业应享尽享,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形成促进全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州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形成促进全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州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财税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财政税收优惠、科技发展、人才发展等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建筑工程抵质押品范围,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州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新进展和新成效,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广泛凝聚社会合力,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州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司法保障。政法机关与司法部门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定期排查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加大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等调处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司法局)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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