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zzf/2023-00574  发文字号  西政复决字[2023]01号
 发布机构  州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3-01-13

申请人:姜xx(死者姜xx之父),男,汉族,系河南省偃师市翟镇王七村村民,现住址德令哈市xx路x号院。

申请人:马xx(死者姜xx之妻),女,汉族,系河南省偃师市翟镇前李村村民,现住址德令哈市xx路x号院。

被申请人:都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启发 ,都兰县人民政府县长

地址:都兰县察汗乌苏镇青年路党政综合楼1号楼

联系电话:0977-8232377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关于乌兰县柯柯镇南柯柯村xx路xx项目部“5.0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都政〔2022〕119号),(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不服,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12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死者姜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随吊车司机朱xx承担主要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都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内容不公平、不合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报告中存在当事人住址错误,王xx证言有瑕疵,朱xx未上前制止姜xx到吊装现场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随车吊司机朱xx已经知道危险存在,并告知姜xx了,朱xx为什么没有把危险排除后,再上随车吊操作台作业;随车吊司机朱xx是姜xx雇佣的,随车吊司机朱xx应该找专业的装卸工人,并且有义务检查货物装的是否安全,搅拌机支架捆的是否牢固,作为一名有资质的随吊车司机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认为是朱xx让申请人姜xx将绳索由内向外系,操作指导有误才发生这一事故主要原因。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都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程序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和程序,案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调查,在事故调查期间,寻找了相关证人,调取了相关资料,在安全责任认定和法律依据方面调查组认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各方责任给予判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对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意见,被申请人逐一进行了答复,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死者姜xx和申请人姜xx未能取得相关吊装专业操作资格证,违规无证作业,姜xx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被申请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姜xx负此事故的直接责任,认为作出的批复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

审理2022年5月2日,案件所涉项目负责人王xx向德令哈红达建筑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电话联系,告知姜xx将先前购买的搅拌机运至乌兰县项目现场。当天,姜xx联系随吊车司机朱xx口头约定以1800元的价格于次日用随吊车将搅拌机承运至乌兰县柯柯镇南柯柯村xx路xx项目部部指定位置,并于当日将搅拌机及附件完成装车。2022年5月3日,姜xx驾驶私家车,朱xx驾驶随吊车与姜xx一同前往施工现场将搅拌机运至指定位置,到达施工现场后,朱xx、姜xx将吊车侧门板打开准备卸载搅拌机,随后朱xx上至随吊机操作台,将吊车大臂调至搅拌机上方等待吊装,姜xx上车帮忙牵挂吊绳,随后姜xx上前给父亲姜xx帮忙捆系绳索(期间朱xx曾言语阻止姜xx上前进行操作),因支架未固定捆绑导致搅拌机支架倾倒,砸压在姜xx的胸部,经都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都兰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后形成《乌兰县柯柯镇南柯柯村xx路xx项目部“5.0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都交运字〔2022〕169号),(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22年6月28日上报都兰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都兰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在该批复中明确同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另查明:本案相关当事人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姜xx(死者)负此次事故直接责任;姜xx(申请人)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2000元;随吊车司机朱xx负此次事故一定责任,不对朱xx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在“5·0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中,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进行认定,该调查报告中没有对事故性质进行等级划分,只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二、案件当事人姜xx(死者)及其父亲姜xx与随车吊司机朱xx是运输合同关系,姜xx(死者)及父亲姜xx是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托运人,随车吊司机朱xx为承运人,在合同履行始末朱xx作为承运人应当是合同履行内容中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但在被申请人批复确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双方为租赁关系存在错误;并依据《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对姜xx(死者)及姜xx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本机关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主体应该是运输承运人随车吊司机朱xx,而不应该适用于托运人姜xx(死者)和姜xx二人,责任划分适用依据存在错误。

三、在运输合同履行始末朱xx作为承运人应当是合同履行内容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整个承运过程中有责任阻止其他与承运吊装无关的人员参与吊装作业;死者姜xx上前给父亲姜xx帮忙捆系绳索期间朱xx虽然进行了言语阻止,随吊车司机朱xx已经意识到的危险因素存在,该危险因素没有完全排除之前是不应该继续进行任何吊装作业。

综上,被申请人都兰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都兰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关于乌兰县柯柯镇南柯柯村xx路xx项目部“5.0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都政〔2022〕11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组织调查并作出批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