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zzf/2025-00220  发文字号  西政复决字〔2025〕02号
 发布机构  州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司法  成文日期  2025-12-01

申请人:张XX

地 址:都兰县XXXX镇XX西村XX号XX号

被申请人:海西州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韩国胜职务:支队长

地址:德令哈市昆仑路17号

申请人张XX不服被申请人海西州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海西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违法。

申请人称:一、2024年12月6日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63282212024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中对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即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17时,地点为:都兰县XXXX镇XX街。而海西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查明的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错误。

二、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等证据作为处罚依据存在错误。海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西公刑检(理化)字〔2024〕342号”《鉴定报告》中对申请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5.2mg/ml的认定有误,从而导致交警大队依据鉴定报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认定有误。申请人与案外人严XX发生车辆刮擦时,申请人并未意识到将案外人的车辆剐蹭便直接返还朋友住处,后案外人严XX跟随申请人到其住处,称申请人将其车刮伤要求赔偿,此时申请人才得知发生过轻微交通事故,后因案外人严XX索要赔偿金额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便上楼与其朋友聚会,期间喝了一些白酒,后案外人严XX报警称,申请人酒驾造成其车辆受损。申请人便被交警带走配合做了酒精测试,该测试并不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做的检测,而是在申请人与朋友聚餐期间饮酒后做的酒精测试,该测试结果并不准确,也不应当作为认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

三、申请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申请复核,复核决定未作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应当直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供如下证据:1.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证复印件;3.“第63282212024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事故照片。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2日17点20分许,申请人驾驶的新MNXXXX小型普通客车,从都兰县XXXX镇XX广场出发,在XX广场东门XX购物广场右侧与案外人严XX驾驶的青HM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后申请人驾驶新MNXXXX小型普通客车肇事逃逸至XX小区X号楼X单元进入居民楼户主柏XX家中,申请人存在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都兰交警大队民警在柏XX家中将申请人抓获,都兰交警大队民警将申请人带至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73mg/100mL,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1月15日经海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从CW16945225号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盛装的血液1份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5.2mg/100mL,编号为:2024-342-1。2024年11月25日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收到海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到“西公刑检(理化)字〔2024〕342号”《鉴定文书》,于2024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都公(交)行鉴通字〔2024〕1011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2024年12月11日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西公刑检(理化)字〔2024〕342号”《鉴定文书》的结果,向被申请人提交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案件材料。

一、因违法行为人张XX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4年12月11日对张XX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的行政处罚,报被申请人审核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2024年11月12日17 时 20分许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事故发生地点:都兰县XXXX镇XX街进行案件处理,2024年12月6日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63282212024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时间及地点客观真实,不存在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18点06分在人民路商业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根据出警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张XX抓获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检测时间,此时间为实际获取张XX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证据的时间,因张XX在XX街发生事故后逃逸至XX小区X号楼X单元居民楼户主柏XX家中被抓获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为不同时间,因此事故发生时间与查获具体违法行为时间存在不一致在逻辑上符合客观事实,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时间、地点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时间、地点不一致的法律文书制作。

三、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机动车驶离现场,在与案外人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存在,申请人称因协商未果后继续进入XX小区X号楼X单元居民楼户主柏XX家中饮酒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四、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收到向其送达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3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提出交通事故复核申请,被申请人经复核审查后,于2025年1月7日向其送达交通事故复核结论。2024年12月6日办案单位对申请人制作《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申请人告知被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有权陈述申辩的权利义务,安全日未提出申辩及不要求听证并签名并捺印,以上案件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享有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构提供如下证据:1.编号“Z63282217000020241113084033733”《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2.接报案回执复印件;3.立案决定书复印件;4.立案告知书(严xx、张xx)复印件;5.“都公(交)证保决字〔2024〕10001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复印件;6.证据保全清单;7.“都公(交)行传字〔2024〕10023号”《传唤证》复印件;8.“都公(交)传唤字〔2024〕10038号”《传唤证》复印件;9.“都公(交)行传通字〔2024〕1002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0.“都公(交)询通字〔2024〕10049号”《询问通知书》(副本)复印件;11.“都公(交)调证字〔2024〕1012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12.“都公(交)调证字〔2024〕1012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复印件;13.“都公(交)调证字〔2024〕1001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14.调取证据清单;15.“都公(交)鉴聘字〔2024〕10054号”《鉴定聘请书》复印件;16.“都公(交)行鉴通字〔2024〕1011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7.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8.取保候审申请书复印件;19担保书复印件;20.社会危险性具体情形说明表复印件;21都兰县公安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登记表复印件;22.“都公(交)取保字〔2024〕1007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复印件;23.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复印件;24.取保候审保证书复印件;25.保证人资格审查表;26.取保候审交付执行回执复印件;27.“都公交侦结字〔2024〕10049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28.“都公(交)诉字〔2024〕10055号”《起诉意见书》复印件;29.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复印件;30.张XX正侧面照片复印件;31.户籍证明复印件;32.编号:2024112904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复印件;33.到案经过复印件;34.行驶轨迹路线图复印件;3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36.询问笔录(张XX、严XX、柏XX、李XX、苏XX、赵XX)复印件;3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38.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39.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4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41.讯问笔录(张XX)复印件;42.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43.询问笔录(严XX)复印件;44.抽血检测笔录复印件;45.驾驶人张XX、严XX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复印件;46.证书编号:24S1-11652检定证书复印件;47.说明函复印件;48.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复印件;49.提取笔录复印件;50.抽取血样照片复印件;51.“西公刑检(理化)字〔2024〕342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52.编号:都公(交)现检字〔2024〕10082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53.尿液样本采集附件复印件;54.检测尿液样本采集登记表复印件;55.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5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57.张XX驾驶证复印件;58.应用平台查询调取记录;59.(丁XX)户籍证明复印件;60.(丁启祥)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复印件;61.第63282212024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62.送达回执复印件;63.严XX身份证复印件;64.严XX驾驶证复印件;65.公安监控视频截取照片;66.交通事故车辆损坏部位细目照片;67.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68.谅解书复印件;69.西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19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2日17点20分许,申请人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被都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1月15日经海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进行血样检测,检测结果为:195.2mg/100mL。2024年12月6日都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第63282212024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4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向都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请求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未作出复核结论的情况下,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西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80029000249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向申请人送达该文书,申请人并且签字捺印,该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向海西州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海西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日期为2025年2月18日,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张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