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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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 地址:XX省XX彝族自治州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XX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杨仟林,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有恩 职务:局长 地址:德令哈市环城西路与经一路三段交汇处 申请人张XX不服被申请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2800不认〔2025〕19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XX与格尔木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XX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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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公网安备 632800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