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青海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调整免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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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州公安局,各市、县(行委)财政局、发改委(局):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调整免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18〕632号)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及时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公示。 海西州财政局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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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转发《青海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免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pdf】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附件).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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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公网安备 63280002000106号